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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交换机交换机时间2024-09-17 03:44:44分类家庭暴力浏览24
导读: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既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意思话题就是关于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强奸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丈夫与之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算***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不可否认,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既然你们夫妻关系,又不给丈夫过性生活,那你这当妻子的义务和责任呢?所谓夫妻之间的义务和责任,首先就是夫妻之间的和谐生活的正常;妻子常常以"今天我不舒服大姨妈来了或者是今天工作太累了"等为借口,不愿与丈夫过性生活,作为妻子的你就不怕长期这样你丈夫在外找"小三"?或者是妻子本身就变心了,在外面有了情人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双向性的,作为人的"***"是很正常的事,丈夫要求,妻子就应尽妻子的义务,不要丈夫只要求同房或者是"霸王硬上弓"一次,就告丈夫***,都要这样作为妻子的你还结婚干什么!?

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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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我们一般理解,***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同时,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构成***罪吗?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案例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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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詹某某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人洪德存经常因双方发生争吵而殴打詹某某,并提出与詹某某离婚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洪德存以同意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诱骗詹某某到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门口,然后强行将詹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南桥xxx-x号xxx房,用胶带把詹某某捆绑在椅子上,并用剪刀将詹某某的衣服剪光后,强行与詹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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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婚姻关系仅仅是性行为取得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合意才是性行为具有合法性的真正基础,夫妻之间只有取得了***的合意,才能使得***行为具有合法性。

被告人洪德存与被害人虽为夫妻,但双方因矛盾均提出离婚,特别是被害人遭到被告人多次家庭暴力后,离开被告人,长期与被告人分居生活,并多次提出离婚,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人以同意离婚为由诱骗被害人与其见面后,强行将被害人带至其住处,用胶带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构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结

婚姻不是***犯罪保护伞,广大女性在婚姻中遭受家暴等行为时,要及时说不。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来了,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妻子的行为会构成***罪吗?

以上内容来自笔者头条文章,希望能有帮助。谢谢!


网友,你提的问题我现在就答复你。夫妻之间。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生活。叫***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妻子有个人的独立***。怎么叫男欢女爱?发生性生活。必须男女都同意。使用暴力。威胁。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这就叫***。也叫家庭暴力。女方只要拿出证据。在起诉离婚时。***会做出有利于女方的离婚判决。包括叫男方净身出户。赔偿女方,因为男方的家暴造成的精神损害。身体损害。物质损害等。严重的可以判处***。***。根据他的情节的恶劣,伤害行为的大小。轻的可以拘留。女方与你结成夫妻。是与你共同生活的。没有卖给你。他有个人独立***。他不是你男方个人的物件。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国家有法律在管制着你呢。触犯了国家法律。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重制裁。要尊重女权。疼爱你的妻子。否则的话,要受到法律的严重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将妻子排除在这条法律的“妇女”之外,但从目前我国已有判例来看,一般情况下,丈夫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行为(从字眼上解释),但不构成***罪。

一、从情理上来讲,一般情况下妻子不会告发这种行为。

如果不限制条件,这基本上是一个伪命题。在夫妻关系正常期间,没有哪个妻子去公安[_a***_]报案,让警察把丈夫当成***犯抓起来。如果被判刑后,估计也没有哪个女人愿意与***自己的***犯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让街坊邻居当成笑柄。所以,只要告发被***判刑,那就基本上意味着会导致这个家庭分裂,不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如果妻子不去告发,仅停留在纸面上谈论,毫无意义。

二、从法律上来讲,一般情况下不会构成犯罪。

有些法律人士讲,婚姻是合同(契约),当初男女双方“签合同”时就规定了相关义务。没有哪对夫妻结婚时要求不过性生活吧!所以,有人认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丈夫与妻子进行性行为是行使自己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配合。因而,丈夫有时粗暴一点也情有可原。广大妇女的“娘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也认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不妥当行为”。

三、特殊情况下,丈夫***妻子构成犯罪。

上边讲的是一般情况不认为构成***罪,特殊情况是指夫妻关系不正常期间,如一方已提出离婚诉讼或者长期分居,丈夫强求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就可能构成犯罪。如我国“婚内***”第一案:19***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人民***应王卫明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准予离婚,但在判决书尚未送达双方期间,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王卫明被以***罪提起公诉,判***3年、缓刑3年。在***判决未生效前,双方的身份仍是“丈夫”、“妻子”,在这种夫妻关系不正常时,就会构成犯罪。而广东省佛山市“婚内***案”却与上述情况不同。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9年4月8日21时许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张某向警察报案后又向******要求离婚。检察院将此案***到***后,***最后还是宣告无罪。

这两起案件的区别在于,王卫明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发生婚姻关系不正常期间,已不能从“合同”关系中推定女方承诺承担同居义务,也不能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持同意的态度。而李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是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报案、离婚是恼怒之下做出的决定。

结束语:这看似一个玩笑类的话题,但在现实中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常有发生,对女性的心理带来很大的伤害,也不利于家庭稳定和谐。如果保护女性在合法婚姻中性权利与性自由权?作者感觉,以***论处罚力度过大,不利于家庭稳定、和谐,拉出来重打二十大板法律也不允许,读者朋友还什么好的建议和想法,请在评论区留言,好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家庭暴力受案法律依据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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